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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服務守則
  • 發布單位:主計處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031001540號函修正發布)

主計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大原則,為期建立優良主計服務團隊,特訂定本守則。

一、主計人員應以廉潔守分自持,並本獨立超然精神、公正熱誠態度,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以發揮精確、效率之主計功能。
二、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恪守相關法規,善盡規劃、管理及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
三、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業務,應審度政府可用資源,考量國家整體、長遠利益,並強化預算執行控管及考核,以發揮財務效能。
四、主計人員辦理特種基金業務,應協助機關規劃特種基金整體財務資源,執行計畫與預算考核,加強財務控管,以提升資源使用效能。
五、主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主動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並提供決策有用會計資訊,以增進資源有效利用。
六、主計人員辦理統計發布,應遵循發布規制,據實提供統計結果及妥適解析,以增進政府統計公信力。
七、主計人員辦理統計調查業務,對於所蒐集之個別資料應僅供統計目的使用並依法保密,且應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因素,選擇適宜之統計方法,以提升行政效能。
八、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善用資訊科技,增進工作品質與行政效能。
九、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秉持良好的服務態度與各方加強溝通及協調,並樂於接納建言、與時俱進,以提升服務品質及主計人員整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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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9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