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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代辦案件免再簽訂定協議書
  • 發布單位:主計處

為本府委託、補助各鄉鎮公所或各機關(學校)及請其代辦之工程案件,請於核定函敘明雙方權利義務,免再訂定協議書,以茲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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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