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據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105年6月6日審金縣一字第1050001229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行政院訂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各機關(基金)對於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並作成審核結果紀錄,於次年6月底前函送審計機關。有關該審核結果紀錄內容格式(詳附件1至3),請自105年度起,於每年6月底前依式將前1年度查核結果紀錄函送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 三、另審核結果紀錄格式電子檔案,已公告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audit.gov.tw)「資訊公開」-「檔案下載」區內,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