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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主計處

一、轉據行政院105年3月10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60號函(如附影本)。
二、檢送「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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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