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9月8日主會財字第1051500233號函(如附影本)。 二、 旨揭明細表修正為每半年填列1次,並附加於每年6及12月之會計月報送審計機關;如因案件數量太多,未及於會計月報附送者,請於會計月報編送當月底前將相關資料以電子檔案形式函送審計機關。 三、 檢送「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