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5月25日主會財字第1051500143號函(如附影本)。 二、 為免屢遭反映發生核銷問題均係主計人員所致,請確實依政府所訂共同性規範,朝簡化行政方式辦理。倘業務單位因管理需求另訂有之規定,如未違反相關法令,主計人員予以尊重,並妥為說明溝通非主計人員之要求。 三、 檢送社福經費核銷常有疑義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