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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主計處

總處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檢送旨揭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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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1-14